审判琐记:为什么会有人抢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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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天,法律圈乃至全社会最引人关注的新闻,大概就是北京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事件,这件事在不同的人群中均引发了强烈但不尽相同的反响,怀疑论者不相信公安机关的通报,仍然觉得抢孩子的张某是人贩子,哪有抢自己孩子的道理呢?善良的人则痛心张某法制观念的单薄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是自己的孩子就可以抢吗?法律圈中则数刑法界的同仁们最为活跃,忙于探讨公安机关对于张某的处罚是否得当,张某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一时间纷纷扰扰,好不热闹。
看了这么多评论,我不禁怀疑:这件事是由家事纠纷引发的,大家的评论是不是跑偏了一点?
倒是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后,一位熟悉家事纠纷的律师在朋友圈发了如此的评论:
这位律师的评论,一些家事法官看到后心领神会,而那些同是法律人但不熟悉家事纠纷的朋友们纷纷表示看不懂......
不卖关子了,针对上述不同人群的看法,从家事审判的角度说说我的观点吧:
一、这个社会除了人贩子,还有人抢孩子吗?
有的!
那就是有抚养权纠纷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只不过人贩子是抢别人的孩子,而这些人是抢自己的孩子。《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家事审判中使用最普遍的则是“(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因此在很多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请求离婚的一方往往欲离婚而不可得,造成双方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分居状态,而分居期间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拒绝对方抚养乃至探视的情况并不罕见,双方如果因此产生冲突进而报警,公安机关一般以劝解为主,如何劝解呢?当然是劝解双方去法院解决,而现阶段,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一般不会单独审理抚养权纠纷,而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因此目前夫妻分居期间探视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成近乎无解,夫妻一方乃至双方抢自己孩子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抢自己孩子的人都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吗?
不全是!
北京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一案中抢孩子的张某是出于何种考虑去抢孩子我是不知道的,也不作任何猜测。但是现实中一些抢自己孩子的人并非出于对于法律的无知,相反,是出于对于现阶段家事法律以及家事审判一些情况的深刻了解,甚至不乏背后有人指点。
说说抢孩子的“好处”吧。一是解决分居期间探视抚养的问题,这就不多说了;二是试图干扰法院正常审判。无论是抚养权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还是单纯的抚养权纠纷案件,法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都会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其中有子女生活习惯的问题,也有判决后执行的问题。因此一些当事人及其亲属为了干扰审判不惜铤而走险。我就曾审理过这样一件离婚纠纷,原、被告来法院前就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两人轮流抚养子女,并未产生大的冲突,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强烈要求独自抚养子女,反复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慎重考虑判决由女方抚养子女,宣判后男方立即提出上诉,并将孩子扣留单独抚养,拒绝女方抚养甚至探望,意图就是就此向二审法院施压,造成既成事实,迫使二审法院在抚养权问题上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这样的事情见的多了,截图中那位律师才会本能的怀疑本案中张某抢孩子举动的背后是真的出于对于法律的无知,还是经人指点故意为之?
三、该如何从根本上避免抢自己孩子的现象呢?
完善家事立法和家事审判!
一是解决分居期间探视抚养的问题。从目前的态势来看,立法层面对于离婚的限制有加强的趋势,这就有可能造成离婚纠纷中夫妻分居时间的延长,从而导致分居期间探视抚养问题更加急迫,因此完善分居制度,促使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分居期间探视抚养的问题,做到“不想抢”。
二是进一步规范家事审判。家事审判中能够顶住当事人抢孩子造成的既成事实的压力,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就抚养权作出判决,让当事人看到抢孩子难以对法院审理进行干扰,从而“不愿抢”。
三是加大对家事案件的执行力度。说实话,家事纠纷不好审理,更不好执行,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和探视 。但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要加大家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抢孩子的当事人态度更强硬一点,手段更丰富一点,让准备抢孩子的人“不敢抢”。
顺带多说一句,尽管对于这起事件舆论不乏重罚张某的声音,而刑法界的朋友们也很活跃,但是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从治本的角度而言,还是从家事领域入手比较妥当,否则即便重典惩治张某,今后那些准备抢自己孩子的人,除了得到一个“看准是自己孩子再抢”的教训外,还能有什么正面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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